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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两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批

发布时间:2018-05-30 点击次数:1581

  随着东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获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完成了市、区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标志着本市“十三五”期间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有了新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紧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遇到的新问题,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科学调整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优化了“三界四区”空间管控布局,实现了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有效衔接,全面保障了我市“十三五”期间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及重点产业项目等用地需求,为“十三五”期间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计民生提供了坚实的土地资源保障。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更加注重规划实施管理,系统明确了“十三五”期间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方向和制度措施。按照国家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要求,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控、主要指标管控和“三界四区”区域管控,严格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立足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严控总量”,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使用管理机制,统筹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用活用好指标。简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形态的调整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落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补充耕地任务、违法用地治理、土地批供率、闲置土地处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五挂钩”考核奖惩制度,积极引导各区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三年努力,主要控制指标最终落地。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4年11月,原国土资源部召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动员视频会议。同月,我市召开“三规”衔接动员会,成立规划修改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实施方案》(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4]1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全面启动。本轮规划以2015年为基期,2020年为规划期。
  2017年6月,《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土地规划》)获国务院批复,我市 “十三五”期间土地利用主要控制指标确定。2018年4月,滨海新区等10个涉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成果全部通过市人民政府批准,标志着市级下达的各类控制指标全部落实到每一个涉农区,规划数据与现状地块一一对应,实现了规划指标落地管控。
  天津市已进入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国家大力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快速城镇化以及“美丽天津”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严格管护、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天津市面临着既要满足经济建设必需的用地需求,又要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同时兼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统筹协调土地利用的任务非常艰巨。基于以上天津市发展实际,本轮《土地规划》与上轮规划相比在具体内容上有很多突破及亮点。
  亮点之一: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有效推进“三规衔接”。
  保质保量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障了农业生产空间。立足保护和提升耕地生产能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将城市周边及交通沿线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天津市粮食安全的基石。根据原国土部和农业部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全市实际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427万亩,符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下达我市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要求。按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优进劣出的原则,对符合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现状基本农田继续保留,将基本农田中零星分散、规模过小、不易耕作以及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予以划出,确保划定的基本农田均为现状耕地。划定后我市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较调整前有所提高。
  进一步推进了“三规衔接”,促进土地高效利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在规划指导思想、规划目标、规划布局等方面与城乡总体规划进行了统一,坚持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避免把保护耕地或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单一的目标作为规划目标,在新增建设用地空间布局、城镇空间布局等规划布局方面与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中心镇的用地发展方向充分进行了衔接。同时,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的社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作为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直接依据,将其确定的生态环保建设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各类重要建设项目纳入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重点项目清单,或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了我市“十三五”期间重要项目用地需求,实现了“三规”统筹协调、相互支撑。
  亮点之二:优化规划实施管理规则,创新规模管控制度。
  立足我市发展实际,针对以往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在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中,细化完善了各类管控规则,重点明确了实施管理方向,同步创新制定了多项管控制度,构建了更加完备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在规划批后实施过程中,能够有效实现依照规划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更加合理调控土地资源,统筹安排好各业用地,保证城乡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纳入土地利用规划的轨道,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科学划定了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有效落实了空间管制制度。统筹考虑天津市生态、农业、建设空间现状实际,依据其划定管控要求,充分纳入到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实施分类管控。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同时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改变;确需调整的,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程序申报,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改变。依据规划,对土地用途转变实行规划审核、农用地转用审查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农地向非农地转移,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方向;后备土地资源的利用管理,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禁止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通过科学划定和制度保障,从土地规划方面严格落实了各类管控空间的审核管理,进一步优化了天津市“十三五”期间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方向。
  完善了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年一评估,主要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成效。在评价中采用规划控制指标执行因素和规划布局空间落实因素反映规划执行情况;采用行政管理效率因素和规划实施效果因素反映规划实施成效。针对不同的评价结果,分析规划实施优劣原因,提出规划修改建议。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补充耕地任务、违法用地治理、土地批供率、闲置土地处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五挂钩”考核奖惩制度。通过考核奖惩,鼓励各涉农区用好现有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和整治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集约节约。
  简化了建设用地布局形态调整程序,形成了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管理机制。通过创新规划调整管理机制,极大地缩短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调整和土地利用规划修改时间,提高了审批效率,确保项目用地。
  亮点之三:市、区两级规划同步编制,分期获批。
  保障了本市“十三五”期间生态、社会、经济协同发展。
  天津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控制性规划,是统筹天津市行政辖区土地利用的纲领性文件,立足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管理的职责,侧重于协调全局性重大用地关系,围绕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统筹安排全市各类、各业和各区域的土地利用,对未来土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做出战略性决策。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下达我市的各项调控指标,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的特点,确立各区土地利用目标和方向,通过分区和指标下达对区级规划进行控制。
  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实施型规划,是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根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点基础设施的布局,结合本区的土地资源特点,确定本区土地利用的目标、发展方向和各类用地指标,重点安排好耕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等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区的范围与界线,确定基本农田、生态廊道与重点建设用地,制定土地用途区管制细则,控制土地用途转变。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全面落实了国家下达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了我市粮食生产安全。以规模控制为核心,合理调控了建设用地规模,优化了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有利于促进全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落实了京津冀协同发展总体战略,立足土地利用空间格局优化和分区引导,协调各行各业的用地需求,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美丽天津”建设。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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