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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管控土壤污染 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发布时间:2018-09-05 点击次数:1720

       近年来,土壤污染与食品安全问题息息相关。一旦农作物的生长环境被污染,食品安全又该从何谈起?如今,随着环境的污染,食品安全受到的深层影响正在日益显现。日前,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此法的公布意味着大气、水、土壤三大环境领域的污染防治法已全部齐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源头控制 减少土壤污染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土壤污染的有害物质在农作物内残留沉积,这会使农作物的产量明显降低,收获的农作物体内毒物残留量很高,影响食用安全。
 
  农药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都可以导致环境的污染,现已备受关注。目前,我国使用的有机磷农药,广泛用于农作物的杀虫、杀菌、除草。然而,误食被有机磷农药污染的食物(包括瓜果蔬菜乳品粮食以及被毒死的禽畜水产品等);误用沾染农药的玩具或农药容器;不恰当地使用有机磷农药杀灭蚊蝇虱蚤臭虫蟑螂及治疗皮肤病和驱虫;母亲在使用农药后未认真洗手即换衣服而给婴儿哺乳;用包装有机磷农药的塑料袋做尿垫或用喷过有机磷农药的田头砂土填充“土包裤”代替尿垫等都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
 
  因此,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势必成为主要的发展趋势,推进社会文明建设,发展农业振兴,国家应出台相应政策来规范和防治我国土壤污染。
 
  势在必行 实施相关法律政策
 
  土壤安全,不仅与公众健康相关,更关乎各地区的稳定发展。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土十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构建土壤环境预防、治理体系,是顺应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的热切期盼,是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由于我国大范围的工业化发展,导致了污染物排放量持续走高,环境问题成为当前至关重要的一环。据相关资料显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依法保护土壤环境,是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民生工程。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表示,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据介绍,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有很大的不同。一是隐蔽性,大气和水污染比较直观,人体感官都可以感受到,但是土壤污染必须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感知;二是滞后性,土壤里面有污染物,不会很快就显现出来,国际经验表明一般要经过10年甚至10年以上才能显现出来。
 
  张桂龙认为,我国的环保法等相关法律对防治土壤污染提出了一些要求,但是这些要求比较原则、分散,侧重于预防,对于土壤里面已经存在的污染怎么治理,还需要规范,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土壤的污染防治。
 
  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公布,将使土壤污染防治监管有法可依,也明确相关土壤治理的标准体系、将污染防治的要求、责任划定等制度建设落到实处,从而逐步建立起完整的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切实减少土壤污染,科学系统地保障农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
 
  此法突出制度的针对性,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具有三大针对性亮点。首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在防污方面,规定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机构采取有效防污措施;加强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的使用指导和总量控制。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并公开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其次,谁污染,谁治理。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最后,提高违法成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将永久禁业,并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土壤污染防治并不是要求把全部被污染的土壤都修复完全,还是要以风险管控为主。从目前的技术水平和各个国家这么多年土壤污染修复的经验来看,对污染的土壤全部要求修复不是一个特别可行的路子,对风险管控的要求最为重要。
 
  据了解,国务院生态环境的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科学技术水平,并按照土地用途,已陆续制定了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并致力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力争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中国食品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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