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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土壤环境保护办法 明确“谁使用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6-08-01 点击次数:2092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日前制定了《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将遵循“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以及“全生命周期管理,按阶段监管落实”的原则。
  本月起已经开始执行的《办法》明确了土壤环境保护分工:
  上海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壤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场地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以及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从业单位管理。
  各区(县)环保局 负责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开展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报告向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强化土壤污染日常巡查,并向市级环保部门报告辖区内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年度审核情况。
  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 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储备协议落实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责任,并在土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书面征询环保部门关于场地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 应按规定履行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治理修复的责任,提前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开展土壤环境调查。
  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逐步建立区域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还指出:
  对需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使用权人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
  对本规定出台前已储备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未实施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 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环保局,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治理修复的,土地储备机构应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环保要求。对于存在污染或治理修复未达环保要求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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